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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意外受伤勿怨人 “自甘风险”来解答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5 15:44)    点击:271

  扬州律师分析典型案件

  很多人都热爱篮球运动,但是由于篮球运动的对抗性,很多人对其中的危险性,却没有完全了解、不以为然。

  打篮球意外眼被戳

  王某、顾某及其他球友在公园打篮球,在其中一个回合时,顾某争抢到篮球并控制在手中,王某在伸手抢球过程中,其手指戳到了顾某右眼,导致顾某右眼流血并短暂失明。医院诊断结果为眼睛结膜裂伤和干眼症,还做了缝合手术。

  顾某称王某距离那么远根本抢不到球,但还过来拍球,显然没有保护其他打球人的意识,应当赔偿其损失。

  王某称体育运动本身就是积极拼抢,篮球运动是一项身体接触比较多,有一定危险的运动。

  事发时王某争抢顾某手里的篮球,该行为属于篮球场上的正常情况,意外发生后,王某陪同顾某治疗换药,王某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双方关于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王某共同参加临时自愿组织的篮球运动,该项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的特点, 且时常伴有激烈的身体碰撞,容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顾某、王某作为成年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篮球运动可能存在的危险。二人自愿参加篮球运动意味着双方均有接受该危险并自愿承担该项运动潜在伤害风险的预见,且王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顾某的故意,亦无证据证明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认定属于《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情形,对顾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顾某也并非第一次参与此项运动,应当知晓其中风险,在此状况下,顾某仍自愿与王某及其他球友参与篮球运动,可以理解为他默示同意接受该活动的风险,属于《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情形。

  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件小贴士: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友善”强调公民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 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

  本案还需要说明的是:王某虽然不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在顾某受伤后,能主动陪同就诊,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在这里,倡导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不仅需要法律来规范,也需要人与人之间多点和气、多点关心和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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